法官釋字793號解釋宣告黨產條例合憲,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為,聲請釋憲的7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將來若負責日後相關的訴訟案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北高行依被聲請的法官承審案件分案,其中,承審中廣為附隨組織暨移轉及追徵案的法官陳心弘部分,今(29)天裁定駁回,可抗告。

黨產會主張,審判長陳心弘之前與法官陳金圍、畢乃俊所組成的合議庭,在另案事件中,以黨產條例違憲,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後,又與改組後的該案合議庭法官林麗真、林淑婷提出聲請釋憲補充理由書,主張黨產條例規定違憲。因此,該會認為,陳心弘不認同黨產條例的立法,並主張黨產條例違憲,在客觀上已足以引起合理懷疑其履行職務有偏見,因此依法聲請迴避。

但北高行裁定,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乃憲法對法官履行審判職責的誡命規範,在憲法或法律並無明文法官得以拒絕適用法律的情況下,法官才會聲請釋憲。因此,釋字793聲請人提出其確信黨產條例違憲的理由屬於當然,除非全盤否定法官聲請釋憲制度存立的必要性,否則黨產會所執法官應予迴避的論據,顯然有違釋憲的要求。

不過,黨產會表示,過去陳心弘曾主張:「轉型正義直白點說,就是新興民主國家怎樣和前政權算帳。」(109年6月20日聲請解釋補充理由書第6頁),又表示:「原處分經停止執行……也只是實踐轉型正義的時間向後移動」(107年11月27日北高行107年度裁字第78號裁定第19頁)。陳心弘顯然對於轉型正義的概念內涵有其獨特見解,並非單純因黨產條例及其立法理由就「轉型正義」之概念內涵未置一詞而生誤解,亦與普通法院依合憲原則善意解讀法律之多數作法不同。

黨產會也指出,北高行的新聞稿以黨產條例及其立法理由未就「轉型正義」之概念內涵詳予說明,合理化陳心弘聲請釋憲的動機,與陳心弘過去的言論有所扞格。該會將於收到正式裁定後,視情況決定是否再對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