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07年三讀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預告農田水利會將改制為公務機關,停止辦理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會長任期屆滿後,將由政府指派。立院國民黨團認為有違憲疑義,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本案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要件不符,故不受理。

民國107年1月17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農田水利會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改制為公務機關,停止辦理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會長任期屆滿後,將由政府指派。農委會的「農田水利處」則更名為「農田水利署」,升級為三級機關,全台17個水利會將改制為17個分署,分別設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並搭配子法管理水利會相關資產。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認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40條牴觸憲法「主權在民」之民主原則,也侵害憲法第14條「保障集會結社自由權」、第15條「財產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解釋,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須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並未敘明行使何種職權,適用該規定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要件未合。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制定案或修正案的專屬職權。立法委員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職責,於制定或修正法律時,應自行審定符合憲法意旨的條文。

如果法律公布施行經相當時日,立委認為有違憲疑義,自應先行提出修正案,並於確定修法未成後,由少數之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聲請解釋。

大法官指出,相關規定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聲請人若確信規定有違憲疑義,應先行使其憲法所賦予的修法權限未果後聲請釋憲,但未見法律修正案提出。另外,行政院同年3月27日曾函請立法院審議「《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9條之2及第38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但仍未議決。

大法官認為,本件聲請案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合,決議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