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14)天以成立12票、不成立0票通過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彈劾案,理由是石木欽歷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兼院長,卻長期與涉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還以其妻兒的名義,買進涉訟當事人所經營公司的股票獲利,違失事證明確。

提案監委王美玉、高涌誠下午召開記者會表示,過去第5屆監委也曾提出彈劾案,但並未通過,後續也有相關陳情案,顯示石木欽的違失情節重大,因此今天彈劾案通過的意義重大。

王美玉表示,石木欽自86年7月22日至106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包括翁茂鍾涉有5件官司案期間所委任案件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在場時,均未迴避,還提供法律意見,其中,翁茂鍾所涉在最高法院審理中的案件或下級審理甫宣判上訴至最高法院的案件,石木欽時任最高法院法官也有不當接觸或未迴避的情況。在翁茂鍾所涉相關民、刑事案件審理期間,石木欽也以其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利,有損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

王美玉和高涌誠都認為,不論個別或全體法官都應廉潔奉公,讓法院成為公眾所信賴的公平審判機關,法官更應以高於一般公務員品操要求自身,並提升裁判品質。而石木欽歷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兼院長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卻於任職期間違法失職,辜負國家與司法機關對於被彈劾人深切的期許,並讓民眾對法官的形象產生極高度的質疑,應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