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晚簽署了經立法會通過的「國歌條例」,條例今天刊憲公布,即時生效,違反者最高可判刑3年。

林鄭月娥簽署條例後說:「我很高興『國歌條例』明日正式刊憲生效,標誌著特區履行憲制責任,亦體現『一國兩制』的精神。」

她說,期望市民自覺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並表示將會展開推廣「國歌」的工作,讓下一代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的禮儀。

相關條例所訂定的罪行主要涉及不當使用「國歌」,或公開、故意、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為。大致而言,有侮辱「國歌」行為者,可罰款港幣5萬元或監禁3年。

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一直阻撓俗稱「國歌法」的條例通過,令條例延宕了大半年,到上月才重啟二讀辯論,本月4日終獲三讀通過。

香港主權轉移後,部分中國全國性法律被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由港府公布實施或立法實施,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法」和「國歌法」,其中「國旗法」早已立法實施。

近年來,隨著香港「反中」情緒浮現,在許多場合、尤其是國際足球賽事,都有人在義勇軍進行曲播放時發出噓聲,促使北京和港府加快「國歌條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