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公用天然氣事業濫用其市場獨佔地位,進而影響民眾用氣權益,立法院會今(12)日三讀通過修正「天然氣事業法」,明定相關罰則,以有效遏止公用天然氣事業無正當理由拒絕用戶供氣請求之行為。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在提案說明中指出,目前國內有25家公用天然氣事業多屬分區獨占狀態,也是國內供應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天然氣之唯一來源;但現行法令對於天然氣事業拒絕供氣竟無罰則,民眾恐求助無門。為此,他提出修法,對於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無正當理由拒絕供氣請求者,應與科處罰鍰至改善為止。
立院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無正當理由拒絕供氣請求者,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以維護民生權益。
欣桃天然氣公司。(示意圖) 圖:翻攝自欣桃天然氣公司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