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23日,即將接任國史館長的恩師張炎憲教授,邀請我前往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的台灣國際會館,參與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主辦的一場別具意義座談會—「重建台灣歷史記憶:『4‧24刺蔣事件』與台灣座談會」。當天經過三個小時的聆聽,不僅讓我對4‧24刺蔣事件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時對於現場兩位刺客的紳士風度感到印象深刻。這是我第一次目睹鄭自才先生的丰采。轉眼已是2020年4月24日,「刺蔣事件」邁入50週年!1970年4月24日蔣經國如果命喪紐約,台灣將會如何?這已經成了永遠無法回答的假設性問題。至於蔣家王朝在台灣留下的統治神話,正等待全體台灣人共同去解構;蔣家王朝在台灣留下的殘餘勢力,也正等待全體台灣人共同去進行轉型正義。
  1. 四二四刺蔣事件(1970.04.04~04.24)

  美國的 New York Times 於1970年4月4日報導一則消息:美國國務院今日(4月3日)宣布蔣政權「行政院副院長」蔣經國,蔣介石「總統」的兒子,將於4月20日訪問華府。他期待會見 Nixon(尼克森)總統、國務卿 Willian  P. Rogers(羅傑斯)以及國防部長 Melvin R. Laird(烈兒)。

   這個消息引起海外台灣人很大的振奮。蔣經國不但是蔣介石極力培養的唯一接班人,同時也是台灣白色恐怖的劊子手。如果能夠在海外成功地刺殺他,無疑的,將會引起台灣政局的巨大衝擊,給台灣及台灣人一個翻身的機會。但從構想到實際執行,還是有一段很大的距離。

  台灣獨立聯盟美國本部得知蔣經國將於4月訪美的消息以後,即著手進行示威遊行的計畫和佈置。一方面要令其難堪,另方面則要表達台灣人民不接受蔣集團的統治。

  當1970年4月4日紐約時報正式報導蔣經國訪美的消息以後,台灣獨立聯盟美國本部除了示威遊行的計劃以外,對暗殺的事情則避而不談。我由於負責4月20日在華府示威遊行總指揮的工作,也很少有時間去想暗殺蔣經國的事。

  在蔣經國「訪問」美國期間暗殺他是求之不得的適當時機。第一,蔣經國不可能帶許多隨身的保鑣來美國,美國政府也只能供給例行的安全人員保護他,因此在美國比較容易下手槍殺他。第二,美國政府和蔣介石集團之間並沒有引渡條約,即便有引渡條約,美政府也不會將謀殺者送回台灣受審判。一般慣例是,事件在哪個國家發生,就在哪個國家審判,更何況是政治暗殺事件!在美國,謀殺者會得到較公平的審判保障與應得的法律程序。第三,暗殺事件的消息不會被蔣集團封鎖,而這項消息將立刻引起世界性的關注,全世界的目光將會集中在台灣人的民族革命,進而刺激台灣的獨立運動。以上三個理由,使我十分相信當蔣經國在美期間,暗殺他是一個非常難得的機會。

  刺蔣是我的秘密計畫,此事無法寄望聯盟來做。我很清楚,台獨聯盟不是一個革命組織,雖然它總是宣傳要革命。

  刺殺蔣經國的構想是我自己一個人所醞釀的,然後再邀其他人參加。我先邀請黃文雄,距離刺殺行動日七天前我去找賴文雄,邀他一起參與,那時候他是組織部負責人,在聯盟裡喊革命喊得最大聲的。黃晴美當然從頭到尾都知情。

  我們決定行動時,就已經有面對死亡,或者失敗後被終身監禁的心理準備了。因為一旦開槍之後,我們第一個反應一定是轉身逃跑,這時候警察一定會開槍,不是被打死就是被抓,被抓了,罪也是很重。當然那時候沒想到那麼多,如果會想這麼多的話,就不可能去做這件事了。

   當年我們決定要刺蔣,與時空背景的影響也有很大的關係。越南戰爭正如火如荼地進行著,越南人為了國家統一、獨立,犧牲這麼大;還有巴勒斯坦與以色列的對抗、北愛爾蘭人為了脫離英國而戰。那時候報紙每天都有這類事件死傷的報導,讓我有一種感受,認為其他國家的人民為了國家的獨立,不惜犧牲生命的勇氣比我們高出了幾百倍,我們這樣的犧牲算什麼?所以那時候我才會認為,不論犧牲或是後果如何,這都是我應該做的事。

  晴美知道我要進行刺蔣時,不但沒有反對,而且還很支持,這一點讓我感受到台灣女性偉大之處。因為一旦我去做了這件事,下場不是被關,就是被打死,無論如何,家庭的重擔都會落在她的身上。

  4月24日在紐約Plaza Hotel前面的噴水池周邊,台灣人的示威遊行隊伍已舉著標語牌進行示威遊行。黃文雄先進去察看地理情形及情況,我的任務是在hotel入口處散發傳單,吸引安全人員注意,來掩護黃文雄。

  當蔣經國從座車出來時,身旁圍繞著大批的美國紐約市、紐約州、聯邦政府警察以及蔣經國的隨身侍衛,黃文雄乘機混入安全人員之中。就在蔣經國走近飯店旋轉門時,黃文雄躍出,準備開槍射擊。在開槍之瞬間,手持.25自動式手槍的黃文雄,也同時被安全人員扣住手腕,槍口朝上,終而在拉扯瞬間,手槍擊發,子彈偏離目標,射在旋轉門的玻璃上。此時的蔣經國卻已走進旋轉門內了,刺蔣大業功敗垂成,令人扼腕!

  警察立刻將黃文雄的手一扭,壓制在地上,讓他沒機會再開第二槍。很多人見狀就跑了,當時我正在旅館大門口,看到黃文雄被警察壓在地上,立刻衝過去。結果警察拿起警棍,看到我就揮棍,剛好打在我的眼鏡,把臉割破了,當場血流如注。被壓制在地上的黃文雄,則高喊:「Let me stand up like a man!」最後,警察用手銬將我們兩個人的手反銬起來,推入警車,帶到警察局。

  當天下午馬上開庭,以決定對我們是拘留還是釋放,最後我們兩人都被裁定拘留。當晚,我們兩個人即被送入位於New York City曼哈頓南邊全美國悪名昭彰的監獄The Tomb(大墓)。這個事件立刻在海外的台灣人之間造成極大的轟動,大家都非常地激動與亢奮!

  1. 餘波盪漾(1970.04.24~1971.06.25)

  四二四刺蔣的槍聲,立即引起全世界對台灣獨立運動的注目,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各地的電視台與各大報紙均以頭條新聞大幅報導,同時也掀起海外台獨運動的高潮。

  我是1970年5月26日星期二被保釋出獄,保釋金是減為$90,000美金。我被扣押在「大墓」監獄32天。

  黃文雄是在1970年7月7日星期二,被保釋出獄,保釋金減為$100,000美金,但是隨即被扣押到Federal House of Detention (移民扣留所),雖然他是合法居留,但是他沒有green card(綠卡,允許外國人進入美國工作的綠色許可證),還必須經過移民局的法庭裁定,之後,當日以$10,000美金被保釋出來。所以黃文雄的保釋金總共是$110,000美金。黃文雄被扣押在「大墓」103天。

  庭審期間從1971年4月28日星期三至5月17日星期一。1971年5月5日夜晚陳榮成由Louisiana州被押調來紐約市。但是陳榮成並沒有要求見律師,也沒有打電話給組織的任何人。陳榮成於5月6日上午十點半左右出庭作證。就是陳榮成證詞,讓我無翻身的餘地。

  5月17日星期一,由12人組成的陪審團,判定我有罪。法院以企圖謀殺和非法持有武器兩項罪名判我有罪,預定於7月6日星期二宣判。

  根據紐約州州法,謀殺罪最高刑期25年,非法持有武器最高刑期7 年。我和黃文雄與律師研商之後,萌生逃亡計劃。

  在逃亡前夕,我預先向即將召開的聯盟盟員大會控訴陳榮成、蔡同榮二位盟員。我向台獨聯盟美國本部控訴陳榮成及蔡同榮之案件,大會並沒有做成任何決議,也是不了了之。整個事件最後演變成聯盟的分裂。

上圖 刺客黃文雄的子彈射中Plaza hotel大廳旋轉門的玻璃。下圖 當日台灣人示威游行的大型標語。   張文隆/提供

黃文雄被捕時的油畫,創作者鄭自才   張文隆/提供

The New York times 報導刺蔣事件,1970.4.25. 左圖為黃文雄被捕,右圖是鄭自才頭部受傷被捕   張文隆/提供

黃文雄被捕時的油畫,創作者鄭自才   張文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