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長韓國瑜委託前高市新聞局長王淺秋,日前遞狀聲請停止罷韓投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7日)裁定駁回,本案可抗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聲請人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至今僅一週,迄今並未遭到訴願機關為拒絕的決定,且亦難認訴願機關有無故延遲作出決定的情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此外本件並無「執行時點迫近、一旦執行完畢,即無客觀可行的保全手段,致暫時性保護措施為無意義」的情形。因此,沒有「緊急迫切到非得逾越(或跳過)訴願機關的先行程序,而由本院立即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必要性。換言之,並無「經訴願程序處理,可能會耽擱行政法院最終受理及審查保全請求之時效性」的情形。

法院理由要旨如下:

(一)先位聲明部分:

1.原處分的性質為行政處分:

相對人查對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作成符合規定人數的認定,並函告參加人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而直接發生確認參加人得以進行罷免案的徵求連署程序,且確認連署期間起止及連署人名冊格式,逾期或未依規定格式提出連署人名冊者,均不予受理等公法上法律效果。故其性質為行政處分。

2.聲請人欠缺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權利保護要件,其先位聲明不應准許:

聲請人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至今僅一週,迄今並未遭到訴願機關為拒絕的決定,且亦難認訴願機關有無故延遲作出決定的情形。此外本件並無「執行時點迫近、一旦執行完畢,即無客觀可行的保全手段,致暫時性保護措施為無意義」的情形。因此,沒有「緊急迫切到非得逾越(或跳過)訴願機關的先行程序,而由本院立即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必要性。換言之,並無「經訴願程序處理,可能會耽擱行政法院最終受理及審查保全請求之時效性」的情形。故聲請人欠缺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權利保護要件,其聲請不應准許。又因本件聲請不具備前述要件,故其餘要件也就無須審酌。

(二)備位聲明部分:

依行政訴訟法第299條規定意旨,得請求停止執行而獲致暫時性保護措施者,即不得聲請為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的假處分,故聲請人請求本院禁止相對人針對陳冠榮等人於108年12月25日提議的罷免案續行罷免程序,亦無從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