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妨害名譽的告訴中,常見法官判決需以公開方式道歉。一名朱姓男子,曾於2014年獲最高法院判決,需於網路上公開張貼道歉啟事,朱男因不服「被強制公開道歉」,認為此舉侵害人性尊嚴違憲,因而提起大法官釋憲。目前大法官3月24日將於憲法法庭召開說明會,釐清相關法律爭議。

司法院指出,民事案件中,法官可判決加害人強制道歉。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有關「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如何於名譽權及可能牽涉之基本權利間取得平衡?將於本次憲法法庭之說明會釐清。

此外,這些規定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是否得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處分?本院釋字第656號解釋之意旨是否應予變更?亦將於本次說明會做出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