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武漢肺炎防疫,立法院今(25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明定哄抬或不當囤積防疫物資,最重可處5年徒刑及500萬元罰金、違反隔離檢疫規定者,最重均可處100萬罰鍰等罰則。而經主管機關認定的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可申請「防疫補償」,但補償金額與方式並未明定,且僅以減稅「鼓勵」企業給薪。

行政院會20日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草案分防治、紓困、振興與罰則4部分、共18項條文。而國民黨團、台灣民眾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立委也共提出11個草案版本。各黨團版本24日在立法院召開朝野協商,歷經11小時長時間討論後,就法案名稱、立法意旨、特別條例所需經費以特別預算班列,上限新台幣600億元等部分達成共識。

但就防疫照顧假、防疫隔離假,對需請假或被隔離者給予津貼或補償、勞工能否行使「退避權」問題,行政院版本並沒有明文入法;以及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事業、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得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等條文,朝野黨團昨始終無法取得共識,因此全數保留到今天的立法院會逐條表決。

民眾黨立委高虹安今直言,經過朝野協商,行政院仍不願將防疫照顧假列為給薪假,也沒有給予生活津貼補助,僅願以減稅方式鼓勵企業給薪,但這種方式恐怕效益有限,行政院解了產業的困,但沒有解決家長的難。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也說,應該由政府依照基本工資來補貼,但行政院卻是以獎勵企業減稅的方式,鼓勵雇主補貼勞工,但事實上是很困難的,恐怕勞工也是看的到吃不到;且勞工應要有工作退避權,若雇主要求勞方到疫區工作,勞工有權拒絕。

不過在民進黨團今發動「記名表決」下,在野黨團提倡的防疫照顧假津貼並未納入。仍以民進黨團修正版本通過,「對於接受居家或集中隔離、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的單位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處理,亦不得扣全勤獎金、解雇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且家長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亦同。」期間雖可申請防疫補償,但防疫補償的發給對象、資格條件、方式、金額與程序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並未明文規定要件和效果。

通過第4條也通過,機關、事業單位給付員工請假期間的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的百分之兩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國民黨團總召林為洲認為,民進黨團及行政院版的處理方式,就是請假但不給薪,或由雇主自由決定,再來才用第4條給雇主企業一些給薪後的扣除額加倍,來鼓勵給有薪假,「但這種方式達不到目的。」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則解釋,需請防疫照顧假的人不一定是受薪階級,不應該強調薪水給不給,而是因為有其他照顧方式,如果要讓所有人都受到政府照顧,就要用補貼來處理。

另第9條也規定,受疫情影響而營運困難的產業、事業、醫療(事) 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協助。醫療機構因診療確診病人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而前二項產業、事業、醫療(事) 機構的認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措施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罰則部分包括,哄抬或不當囤積防疫物資,可處5年徒刑及500萬元以下罰金;散播有關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者,可處3年徒刑及300萬元以下罰金;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衛生主關機關指示,而有傳染給他人之虞者,可處2年徒刑或200萬元以下罰金。

以及違反隔離、檢疫規定者,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員工經認定需隔離、檢疫,雇主卻違反防疫隔離假相關規定,可處100萬以下罰鍰;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徵用或調用防疫物資,可處5萬元以下、100萬以下罰鍰;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依法實施的應變處置或措施,可處5萬元以下、100萬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