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時效停止制度變相淪為犯罪者的保護傘,兼顧防止國家刑罰權行使怠惰或無期限的恣意發動,立法院會今天(6日)三讀通過《刑法》第83條、第85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追訴權時效停止及行刑權時效停止的規範期間,從現行4分之1延長為3分之1。
有鑑於未經羈押之刑事被告,為規避刑事訴訟程序,不到庭、棄保逃匿、違反相關羈押替代措施,或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於刑之執行前潛逃出境,待刑事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逍遙返台重新生活的狀況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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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舉造成未經羈押之刑事被告以時間換取自由或金錢之情況時有所聞,不僅使國家追訴權與行刑權行使上的困難,更嚴重傷害司法威信。因此,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等18人提出修法。
為維護國家刑罰權的實現,避免時效停止進行變相淪為犯罪者脫法的工具,將追訴權時效停止及行刑權時效停止的規範期間,從現行4分之1延長為3分之1,增加犯罪者逃避通緝的成本,落實司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