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陳同佳案引發的台港司法攻防,行政院長蘇貞昌的「魔鬼說」之怒,連日來遭到許多去脈絡的扭曲與責難,扭曲窄化「魔鬼說」是指替加害人辯護的律師「職業」,更是莫名奇妙。如此歪樓曲解的,居然包括曾是民進黨總統的陳水扁先生,著實令人遺憾。
雖然「魔鬼說」讓馬英九及藍色陣營氣急敗壞,但是,對許多聲援香港反送中抗爭的台灣人來說,在看到無以計數令人髮指的悲慘真相與傷亡訊息之後,被批不曾為陳彥霖等無數受難者流淚的馬英九,如今被拆穿替陳同佳案受害人流的眼淚,根本是為北京與港府解套而流,套句馬英九的句型,如果這不是「魔鬼」,那什麼才是呢?
還原蘇揆25日答覆媒體的發言,「現在看來,政府步步為營是對的,原來早在幾個月前,馬英九的密友律師已到香港,為港府『反送中解套』來擘劃。他的律師為兇手辯護;馬英九再來扮演哽咽、同情被害家屬;政協牧師居間跑腿牽線;國民黨再來吆喝、唱和」。
蘇貞昌接著說,「現在照妖鏡一照,魔鬼中的魔鬼一一現形,如果我們不小心謹慎,台灣被賣了,我們還在幫人家算錢」。
「魔鬼說」直指馬的眼淚 無涉律師的職業義務
「魔鬼說」並不是指為殺人犯辯護的律師,從蘇貞昌的發言脈絡,並不難知道;律師出身的內政部長徐國勇也為此向媒體說明,「魔鬼不是指律師,也不是指特定的律師事務所,而是指此案處理過程中,有細節讓人有所疑慮,有魔鬼藏在細節裡」。
關於這段「魔鬼說」,最重要的脈絡有三;首先是蔡政府正式去函港府,要求派員赴港逮捕陳嫌,但反遭港府拒絕迴避;其次是《鏡傳媒》在前(24)日上午率先獨家報導,得自港府人士的透露,陳同佳的被自首,其實是台灣「藍營法界國師的獻策」;三是台灣多家媒體隨即迅速循各種管道證實了這則獨家報導。
《鏡傳媒》的獨家報導指出,「管浩鳴確曾在9月及10月二度來台,諮詢的律師就是藍營國師級法界大老,管浩鳴更依該大老意見,說服港府高層接受陳同佳來台自首」;管浩鳴同時也大力說服陳嫌,強調該法界大老所屬的「律師事務所」,會替他全力辯護,確保能夠全身而退。
管浩鳴本人也證實,為了陳同佳案曾多次來台灣、見過陳長文、以及「理律法律事務所」接受委託的辯護律師。此外,陳長文也在媒體採訪下,證實見過管浩鳴一次。
因此,蘇貞昌的用詞容或尖銳,但確是基於客觀事實的個人主觀感受與評定。無論是點名批判馬英九的眼淚;還是未點名暗諷陳長文的獻策,在在都是針對利用陳案進行政治操作,企圖陷台灣司法主權於不義,完全無涉律師受託為當事人進行司法辯護的職業義務。但是,很遺憾的,台灣媒體與政論節目卻充斥著扭曲的論點與抨擊。
「送中條例」硬扯陳案 自始違反事實
直到今天,包括法律界在內,仍有許多台灣人相信,陳同佳案是香港政府推出「送中條例」的理由之一,甚至以所謂「蝴蝶效應」來形容陳案與反送中抗爭的發展。其實香港相關人士很清楚這根本風馬牛不相干,只有台灣媒體大幅報導這套說詞。
首先,陳案的謀殺行動發生在台灣,自始無關「送中」。其次,事實上,香港早在主權回歸中國後第二年的1998年11月,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即已確立對於香港人在境外的刑事犯案,香港可行使司法管轄權的慣例。
那是一起香港人在香港預謀殺人,但殺人行為在新加坡遂行的案子。該罪犯最終在香港法院接受審判。梁愛詩對此案表示,「香港對該案行使管轄權十分必要」;「對此案的審判,體現了香港的負責與主動」。(引自《中聯論文網》─香港法院對域外刑事管轄權的行使─)
此外,香港法律《侵害人身罪條例》第五條也規定:「任何人在香港境内串謀、同謀及議同謀殺他人,以及在香港境内唆使、煽動、勸說、試圖勸說或建議别人謀殺他人,不論其謀殺對象屬何種國籍,或具有何種公民身分,或『在任何地方』,均屬犯罪,可處終身監禁」。
這次港府聽命於北京,訂出「送中條例」,不料卻引發前所未有,震驚全世界的反送中抗爭,台灣民間社會更是距離最近的聲援力量。北京與港府企圖藉陳同佳自首,合理化「送中條例」的正當性,充斥在香港特首林鄭月娥與牧師管浩鳴的公開發言。
例如,林鄭19日親自透過電台受訪,表示收到陳嫌的信函,並且說「這是一個令人釋懷和寬心的結局」、「陳同佳自首可紓解香港社會緊張氛圍」;管浩鳴也向媒體表示,「陳同佳對於自己引發《逃犯條例》爭議,感到『很不開心』,希望向台灣自首後,香港的爭端能得以平息」。
但是,管浩鳴先前頻繁穿梭台港,台灣相關部門,當時雖然不明意圖,但也警覺事有蹊蹺。因此,林鄭釋出「自首說」後,第一時間,對台灣來說,事出突然且違反人性常理,當然引發驚疑。隨後馬英九眼淚出擊,短短一週藍綠攻防不斷,高潮迭起。
最後在媒體揭開「藍營法界國師獻策」的醜陋內幕之下;蘇貞昌怒而直指「魔鬼現形」,難道不符合事實嗎?應該被政治道德檢視的,難道不是貴為國家前元首、法界大老,卻拒絕聲援已犧牲無數生命的「反送中」嗎?更令人不恥的是,居然戮力為邪惡暴力解套「獻策」,並且棄台灣國家利益於不顧的行徑。
15歲失蹤少女陳彥霖10日深夜經港媒證實罹難。 圖 : 翻攝自香港連登討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