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北市政府今(26)日在行政院會提出「玩具槍改造成具殺傷力非法槍枝仍泛濫」案,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非法槍枝攸關人命,必須予以防治,不能討價還價。由於目前持有制式槍與改造槍的刑度不一,請相關部會於下週行政院會提送修正法案,法務部與檢察官在法律作業要求方面,若有其他需要,也將要一體規範。

蘇貞昌表示,該案曾於6月27日提出,感謝台北市政府第二次提案,他對此案極為重視,該案涉及兩方面問題:其一為製造「模擬槍」與「操作槍」規避法律規定,卻極易改造為具殺傷力槍枝。其二為製造或販賣制式槍的刑責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改造手槍是5 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不一,若犯法者知道持制式槍與改造槍的刑度差異,就容易鑽法律漏洞,因此請相關部會於下週行政院會提送修正法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

蘇貞昌表示,市面上民間所持玩具槍應有所規範,應瞭解廠商的生產過程如何鎖定及出口國外,也請經濟部向業者清楚說明,政府將於近期修法後在全國通案規範,要求廠商配合,一定要從源頭方面想盡任何辦法,做好管制。所謂「魔高一丈、道高一尺」,他也請政務委員羅秉成儘速整合部會,從源頭落實非法槍枝管制

在今天的院會中,台北市政府副市長鄧家基表示,玩具槍改造成具殺傷力非法槍枝的情形氾濫,因此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前,希望可用行政命令即時管制,亦即依行政程序執行法,建議行政院研擬頒布暫時性命令,以即時強制方式,限制業者販售容易被改造、形成具殺傷力的操作槍,發揮即時管制效果,避免改造槍枝持續危害城市安全。

羅秉成回應指出,因為法律規定具有打擊底火的才稱為「模擬槍」,目前操作槍業者為規避此規定,刻意製造沒有打擊底火的槍枝,不落入「模擬槍」的定義範圍內,因此,是否可用行政命令方式擴張解釋恐有疑慮,因為「具打擊底火」是法律規定,沒辦法擴張解釋納入,一定要修法。有關台北市政府所提,行政命令不可牴觸法律,也沒有權利擴張解釋。另行政程序執行法係針對個案有急迫性的執行行為才能適用,此案因非個案,而是通案性質。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指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主要修法要點:第一,為源頭管理,即修正「模擬槍」定義,將「操作槍」納入「模擬槍」範圍並納管。其次,為加強罰則,將販售、製造罰鍰從50萬元提升到150萬元,另對製造、運輸、買賣或交易,由過去的「報備制」改為「許可制」。

行政院長蘇貞昌。   圖:擷自0926行政院會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