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苗栗縣長徐耀昌21年前擔任頭份鎮長期間,違反縣府明令垃圾場不得引進外縣市棄土、且要求嚴格控管核發棄土證明規定,核發棄土證明給棄土仲介業者,仲介再販售給營建業者牟利1千2百多萬元。台北地院2013年依圖利罪判徐9年徒刑,高等法院二審今宣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1999年台北市調處接獲舉報,指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的承辦人,受理工程包商申請開工時,不僅未審核包商出示的棄土證明,還涉嫌收受賄賂,縱容業者任意傾倒廢土。由於工程廢土數量龐大,合法的棄土地點又十分有限,不肖包商為降低施工成本,就向幾家棄土場購買棄土證明,再委託業者違法傾倒,棄土證明售價一夕暴漲。

徐耀昌一審時曾辯稱,以為苗栗縣政府已同意使用台北市的工程棄土,頭份鎮公所沒有理由不配合,且當時頭份垃圾場超限使用,覆土不實惹來民怨抗爭,才引進業者提供的土方,並進行舊垃圾場封場規畫。

高院二審合議庭認為,頭份鎮公所當時有函請苗栗縣環保局同意進土覆蓋,經苗栗縣政府指示依權責辦理後,也在給業者的函覆文中註記視需要進土,而非同意棄土,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進土情事時,更據實查覆,未見違法情事。

高院認為,不能因被告包福碧等人事後憑藉鎮公所函文與自行製作不實文書,作為棄土證明文件對外販賣牟利,就認為頭份鎮公所公務員在承辦時具有圖利認識而予配合,因此撤銷改判徐耀昌等人無罪。

徐耀昌表示,案子前後20幾年真的很煎熬,今天終於把心中的大石頭放下來。他說,感謝高院法官明察秋毫,能夠很認真的細看案子,「我們沒進一顆泥沙,沒有拿人一毛錢,更沒喝過花酒、吃過一頓飯」,莫名其妙的檢察官起訴,然後一審也是烏龍的判決,對台灣的司法心灰意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