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尊重各族群使用族群語言的權利即配合今年初制定的國家語言發展法,於今年8月9日,外交部修正公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台灣護照將外文姓名以音譯註記的規定,修正為「國家語言」,各族群如閩南、客家、原民等語言都可以使用逐字音譯標示姓名。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今(15)日舉行例行新聞說明會,局長陳俊賢表示,今年8月9日已經修正公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護照外文姓名以「國語」逐字音譯的規定將修正,閩南、客家、原民等語言的逐字音譯都可在護照上使用。

陳俊賢指出,這項修正是為配合今年初制定的國家語言發展法,讓台灣各固有族群都能享有同等使用其族群語言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