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政治獻金更公開透明,內政部在今(25)日部務會報中通過修法草案,未來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政治獻金的支出對象,為政黨負責人、選任職人員或擬參選人的配偶等關係人時,應於申報會計報告書時一併揭露,否則將面臨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的罰鍰。該修正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現行政黨、擬參選人以政治獻金支付競選所需相關費用,但如果廠商為其特定關係人,常遭質疑有私相授受、圖利情事,因此,這次通過「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23條、第36條修正草案,有助於強化關係人交易透明機制,能夠減少外界誤解,同時也有利於公眾監督。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依據監察院的意見,將「政治獻金查核準則」規定應揭露事項,提升到母法規範,讓監察院對於未依規定揭露的處罰,有明確的依據。
至於應揭露的關係人範圍,也參酌查核準則規定,包含:政黨負責人、選任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其配偶等親屬,或由相關人員擔任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等職務之法人或團體。
此外,這次修法也是配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後進行檢討,希望藉此使政治獻金支用情形更公開透明,以防杜不當利益輸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