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行動餐車與我們常看見的一般攤販雖然在形式上不盡相同,但大致而言仍是有法規可依循的,不過也因為各縣市的實際建設開發程度有所不同,讓大多數這樣「因地制宜」的攤販自治條例變得複雜且零散。

面對年年上漲的房租,對於面臨經營瓶頸的餐廳業者或是資本額不高的小資族群而言,「餐車創業」就變成了一個看來不錯的選擇。但在克服了車輛等基礎設備問題後,究竟這輛承載夢想與現實壓力的快餐車可以駛向何處?

經濟部「攤販管理規則」:飲食攤販不得發給流動攤販許可證

在台灣,不管在夜市、觀光地區甚至某條離你家不遠的小巷街口都能看見「行動餐車」的身影,而針對行動餐車雖然並無專屬法規可以參照,但過去中央政府就有「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明確將「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市場外指定地區以肩挑負販、活動攤架或各種車輛販賣物品者」歸屬於「流動攤販」。而隨著台灣省精省,中央主管機關也從過去的台灣省轉由經濟部所管理。

然而有趣的是,目前經濟部的管理規則中也提及「都市重要地區(段)、觀光地區、市場周圍,重要交通道路等處所及飲食攤販,不得發給流動攤販許可證」,根據這些資料來看,若要成為「飲食攤販」勢必得「固定」下來,進入主管機關許可的「一定場所」營業。

因地制宜「集中管理」 各縣市對於攤販定義、規範大不同!

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因此,目前已有部分縣市針對攤販管理設定自治條例,則該縣市就必須依循自治條例管理餐車業者,而若是沒有相關攤販自治條例的地方區域,則是依照經濟部所訂定的「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來管理。

然而攤開各縣市針對攤販的相關自治條例,基本上雖然都是採取「集中管理」原則,規定必須申請在地方主管機關規定的攤販集中區營業。但除了對於所謂「可設置的集中區土地」規定不同外,「攤販」的定義、規範,甚至對於「攤架」的形式也有各種「眉角」,從六都的自治條例比較中可以知道,餐車管理機制隨著各縣市規定而有所不同!《食力》就以經濟部以及六都為例來說明。

台北市攤販集中區:餐車擺攤屬違法!

以「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來說,針對「市場以外」之攤販,雖然可在申請攤販營業許可後,在臨時攤販集中場營業,但依其條例項下的攤架及設備規格管理要點規定,以車輛作為攤架的形式基本上是不被允許的,亦即以行動餐車、胖卡等以車輛形式進行的擺攤行為目前在台北市可以說是完全不合規定。

新北攤販辦法:可以餐車形式營業,但須事先取得許可

而在新北市,雖然並無限制像行動餐車這樣的車輛攤架形式,但也同樣需要許可後才能進行營業。然而申請集合攤販許可,雖需檢附「緊鄰設攤路段該側60%以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及「設攤路段所在地里長召開說明會之相關資料」。

但新北市的辦法中卻也提及到,「在辦法施行前(2012年11月2日)原有存在的集合攤販申請營業許可者及重新申請營業許可者得以免附」,讓許多早期設置、存在已久的攤販集中區,例如:樂華夜市等,得以在不必提交鄰近居民同意書的情形下繼續運營。

桃園攤販辦法:攤架規格無相關規定,形同自由心證

桃園與新北市為保障弱勢族群,都規定若要申請集合攤販許可總攤販數的3%需為中低、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

但對於攤架、攤棚的規格,雖然桃園的自治條例中表示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但目前該市仍未有相關的規格要點公告,而將主要的攤架、攤棚規格的製作管理交由攤販集中區管理委員會執行,然而在沒有具體規格得以參照的情形下,攤架、攤棚的規格到底是什麼,就成為「自由心證」。

台中、高雄、台南縣市合併改制後,在攤販集中區營業需限期申請!

台中市目前的攤販集中區自2006年起針對零星攤販也不再核發攤販證,同樣改採攤販集中區形式進行管理。此外,針對過去既有的「道路範圍內」及「道路範圍外」之攤販集中區也有明確的相關區分規定。

而以台中、高雄、台南等也因為過去曾經歷縣市合併改制,針對過去在條例施行前已營業的集合攤販也各自規定在一定的時間內申請許可。

在非經許可區域營業 可能得吃上罰單!

那說到這或許你就會想問「那麼停在我家附近巷口的餐車呢?」為確保用路人的安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在未經許可之道路擺設攤位,除了可能吃上一張1200~2400元的罰單外,其攤棚攤架還有可能被沒收。若是在交通頻繁處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更可能被處以1500~3000元的罰鍰。此外,在公園內進行營利行為也同樣可能依各縣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開罰!

整體來說,因為各縣市的實際建設開發情形有所不同,讓大多數這樣「因地制宜」的攤販自治條例變得複雜且零散。想開著行動餐車環島營業,或許遠比大家想像的還要困難許多!

行動餐車可以開進哪?中央地方管理大不同。圖:食力/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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