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末期病人醫療自主的權利,立法院會今(24)日三讀,修正了病人自主權利法部分條文,明定末期病人能親自確認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及範圍。

病人自主權利法於今年正式實施,原本第15條原本的適用對象只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今日則是三讀修正,將「末期病人」也納入適用對象。

另外,三讀條文明定,醫療機構或醫師為末期病人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願人確認該決定的內容及範圍,讓有意思能力的病人能親自確認預立醫療的內容。

為確認人體生物資料庫運作的安全性,立法院會今日也修正通過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部分條文,倫理委員會應有資通安全管理人員共同審查及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