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彰化縣長選舉,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在魏明谷造勢場合上,公開指控國民黨候選人林滄敏擔任彰化縣曲棍球協會理事長,涉嫌詐領500多萬元補助款,最高法院去年判段敗訴,須賠償100萬元並登報道歉;然而,監察院今天(14日)認定,承辦檢察官陳隆翔偵辦此案時,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違反辦案程序,以6票對5票通過彈劾。

監委調查指出,陳隆翔偵辦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相關人員涉嫌侵占公款案件,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又漏未論斷侵占及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乃致本案將應沒收及應發還原所有權人彰化縣政府依規定銷燬之物,卻以「發還被告」之處分命令結案,違反刑法第219條明文規定,均屬嚴重疏漏,論理過程亦難以昭信服。

今出席會議的監委有11人,其中張武修、楊芳婉、趙永清、楊芳玲、陳師孟、田秋堇等6人投下贊成票,蔡培村、包宗和、江明倉、仉桂美、方萬富則投下不贊成票;提案的監委高涌誠強調,該案與段宜康是否吞曲棍球無關,主要是因陳隆翔有許多為違失事證,他解釋,兩者比數相當接近,大多數監委認為檢察官確實有疏失,但最主要的關鍵在於是否屬於「情節重大」。

另一提案監委蔡崇義則說,每次彈劾司法官、檢察官心情都很沉重,痛心的是,發現該案的偵查「不可思義」,且有嚴重疏失,在約詢檢察官時、詢問他,卻稱涉案人員沒有主觀犯意,但如果以此為由,「那麼詐騙集團刻假印章,也可以說他們沒有主觀犯意!」

監委調查指出,曲棍球協會秘書長李女,於101、102年度向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教育部體育署申請補助經費,李女因個人財務管理不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意,而偽造選手住宿、膳食、選手零用金等單據及有侵占、盜用公印文之情事且不實登載其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持以向體委會、體育署辦理核銷。

報告說,查本案學員黃生等4人均未領取選手零用金,未曾提供印章亦並未同意被告李女代為刻印使用之事實,李女有偽造之行為,而相關事證亦經廉政署整理於證物清單中,陳隆翔檢察官卻明顯違反辦案程序(證據清單與緩起訴處分書本文不符),僅論斷李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意,而未論前階段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等方法行為之犯罪事實。

再以,李女如何取得「彰化縣立體育場活動組」圓戳章,及為何未依規定繳銷,進而以之製發相關收據,發生有公印文外觀之效力,應為侵占及盜用公印文之犯罪事實(前階段之方法行為),陳隆翔亦漏未論斷。由於本案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等犯罪事實,另又漏未論斷侵占及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乃致本案彰化地檢署最終之執行處分命令,將應沒收及應發還原所有權人彰化縣政府依規定銷燬之物,卻以「發還被告李女」結案,均屬嚴重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