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8名台灣村里長到大陸擔任類似里幹事職務,陸委會認定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將罰款處分。一名經常往返兩岸的傅姓里長表示,村里長到大陸經商或任職民間公司應該沒有問題,若任官職,可能就有爭議;另一名袁姓里長表示,長久以來村里長陷於「法律地位未定論」的尷尬處境,說村里長赴大陸任職違法,有失公平。
中媒報導,大陸平潭已有8名台灣村里長擔任9個村委會或社區居委會執行主任。陸委會表示,國人倘擔任陸方地方村、區執行主任等基層行政組織相關職務,已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將請當事人說明。
中國廈門市海滄區去年招聘35位台灣人擔任社區主任助理,我國內政部認定,社區主任助理類似我國村里幹事,屬政府職務,前往任職者已違反「兩岸條例」中禁止在中國黨政軍任職的規定,可處10萬到50萬台幣罰鍰,其中8人為台灣的現任村里長。
台灣的袁姓里長為此發出不平之鳴,他認為長久以來台灣村里長陷於「法律地位未定論」的窘境,法律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每月所領台幣4萬5千元事務費屬「特別費」性質,需要支付婚喪喜慶紅白帖,還要辦理各種社區活動,為了家庭生計,台灣不少村里長得自謀生路,說里長赴陸任職違法,有失公平。
另一名傅姓里長則表示,村里長赴陸經商或在民間機構任職比較沒有爭議,若任官職比較說不過去。但傅里長也強調,內政部說村里長在大陸任職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到底違反哪一條?應該說明清楚。
傅里長強調,大陸正在發展社區基層政治,台灣村里長的經驗是大陸重要的參考對象,將來類似的事情可能不斷發生,政府應早釐清相關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