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日電)劉姓民眾不滿員警偷拍他闖紅燈,提起行政訴訟獲勝。法界人士說,過去也有類似案例,倘若員警有機會當場舉發違規,卻僅靠拍照開單或逕行舉發,會被視為舉發違法,裁罰無效。

劉姓民眾去年8月在新北市淡水區闖紅燈,被天橋上的員警拍照存證開出罰單,劉男向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訴失敗,被裁罰新台幣2700元,進而向士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承審法官認為,取締交通違規依法以當場攔停舉發為原則,逕行舉發為例外,依案發地道路狀況、車流判斷,應有適當地點可供員警攔查車輛舉發,但員警完全放棄攔停而逕行舉發屬違法舉發,判決撤銷罰單。

法界人士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包括闖紅燈、闖平交道、搶越行人穿越道、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等行為,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得逕行舉發。

法界人士說,員警以拍照方式逕行舉發民眾闖紅燈、違規停車是否合法,關鍵在是否符合「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的前提,法官會以案發現場狀況進行判斷,並非以拍照方式取締違規一律都會被認為違法。

郭姓男子去年3月闖紅燈被員警拍照舉發,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闖紅燈不以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為必要,但員警刻意站在無法當場攔停違規駕駛人的地點執法,不符「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要件,去年底判決撤銷原處分。

另有車主違規停車遭員警開出逕行舉發標示單,但車主主張員警還沒離開現場時人就趕回車旁,法官認為員警舉發不符「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的要件,判決撤銷罰單。

此外,也有抗罰失敗案例,一名陳姓男子駕車搶越行人穿越道,被員警拍照舉發。但法院認為,事發的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北新路口人車眾多,不宜當場攔停舉發,認定員警逕行舉發合法,判陳男敗訴。

根據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網站資料顯示,民眾若對交通違規罰單不服,可向裁決所或舉發機關提出申訴,若對申訴結果不服,可向裁決所申請開立裁決書,並於收受裁決書後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編輯:翁翠萍)108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