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救國團去年8月7日被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後,成立至今約新台幣56.1億元的資產全數遭到凍結,另外也受到除了必要支出,未經黨產會同意不得動用資產的規範。救國團因此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原審法院在1月曾以不符合停止執行的要件為由裁定駁回,救國團不服再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日以沒急迫性及不能回復的情形為由,駁回抗告確定。

救國團組織龐大,相關營運體系包括六十二家才藝補習班,十三家國民運動中心,以及十五家青年活動中心,各個機構聘請的老師約四千餘人,一年的上課學員就將近六十萬人次,黨產會的「限制」,對於救國團來說影響極大。

原審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救國團被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可是其財產是否被認定為不當財產,需由黨產會決定,因此在處分上並不是對於救國團所有的現有財產採取禁止處分,加上並未剝奪其結社、表現自由,且黨產會於處分的隔天,曾和救國團召開協調會議,因此不認為救國團的營業自由有難以回復的損害。

而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則認為,黨產會對於救國團的處分並未有急迫性及不能回復的情形,因此此件聲請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要件不符,駁回抗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