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台灣發生芮氏規模6.6地震,維冠大樓瞬間倒塌造成115人死亡、104人受傷,維冠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結構技師鄭東旭遭到起訴,最高法院今(21)日駁回另4人上訴,均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併科罰金9萬元,全案定讞。

維冠建設負責人林明輝、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維冠公司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大合鑽探技術顧問公司結構技師鄭東旭,共5名被告遭檢方提起公訴。5名被告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的最高刑期,判刑5年、併科罰金9萬元,林明輝放棄上訴第三審,已於民國106年9月21日入監,張魁寶等4人上訴,最高法院同樣判4人5年徒刑。

判決指出,鄭東旭未按實計算靜載重,造成柱梁構材設計強度不足,檢調認為無結構工程技師及建築師執照的洪仙汗,為了減省成本擅自減少梁柱接頭配筋量、將大梁改為小梁,影響結構安全,才導致維冠大樓耐震度不夠。

二審則認為張魁寶、鄭進貴同為監造人,沒有發現結構計算書的缺失,也未至維冠金龍大樓工地現場履行義務,因此檢方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將5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