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台主播秦綾謙與前夫吳炳輝於民國104年11月1日結婚,卻與友人林少緯幽會,遭吳炳輝蒐證,簽下協議書賠償380萬元,但吳炳輝父母持協議書要求秦再支付250萬元,二審高院今(19)依恐嚇取財未遂,判吳炳輝父母5月、8月徒刑定讞。

吳炳輝、林少緯、秦綾謙後來簽訂協議書,秦綾謙、林少緯各賠新台幣190萬元給吳炳輝,吳炳輝同意不提妨害家庭的民事及刑事告訴,蒐證證據須保密,不得外流或散布,之後全數交給律師銷毀;而吳炳輝則是不得騷擾、聯繫秦綾謙及林少緯。

吳炳輝的父母吳欣蒼、蔡馨樂明知秦綾謙已履行協議書內容(給錢),卻於105年11月間持協議書欲與秦綾謙的主管見面,請求代為轉達秦綾謙,他們掌有重要資料,請秦綾謙必須返還他們支出的婚禮、租屋費用250萬元。

吳欣蒼、蔡馨樂後來找到秦綾謙的姜姓友人,要其轉達秦綾謙須支付250萬元,還強調有電視台跟他們要這些資料,他們現在還不給,先看秦綾謙的態度怎麼樣,沒有就全部給電視台播,使秦綾謙身敗名裂等語。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審酌吳欣蒼、蔡馨樂曾分別為秦綾謙的公公、婆婆,身為長輩,不思愛護、疼惜秦綾謙,竟利用秦綾謙不欲公開而會嚴重損及名譽與形象之事,透過他人不斷地接續放話對秦綾謙為恐嚇取財,導致秦綾謙身心嚴重受損;吳欣蒼、蔡馨樂始終矯飾犯行,毫無悔改,耗費司法資源,惡性非輕,因此依恐嚇取財未遂罪判刑5月及8月。

吳欣蒼、蔡馨樂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刑度,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