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 (15) 日指出,監委高鳳仙調查「據訴,其就讀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碩士在職專班時,104年4月25日晚間被陳姓助理教授企圖性侵,經其極力反抗才免受性侵。其向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檢舉,性平會雖在調查報告中提及陳姓教授承認對其為親吻襲胸、觸摸私處、性愛邀約同居、買春、兩個月的試用期等行為,惟性平會居然判定性騷擾不成立。其深感痛心,於105年5月間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強制猥褻、妨害秘密等罪之告訴,於106年6月間向壹周刊爆料後,教育部方受理調查性平會是否有違法或處置不當。其為此事學業延宕且罹患憂鬱症,不知如何面對人生等情」一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2月13日通過調查報告及對海洋大學之糾正案。
高鳳仙表示,海洋大學陳姓專任助理教授對該校學生A女於104年4月25日晚間11時至翌日清晨5時,為親吻、碰觸胸部與私處、性愛邀約等行為,於同年4月28日又對A女詢問是否同居、3個月觀察試用期、空窗期如何解決性需求等問題,並提及看A片、口交及買春等,雖無證據顯示陳師上開行為對A女構成性騷擾,但嚴重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嗣後又未能主動迴避,於104年10月17日簽署同意書擔任A女的論文指導教授,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專任教授服務規則」第13點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師倫理守則」第22條規定,核有明確違失。陳師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非本院職權行使之對象,其失當行為應由學校依法核予適當之議處。
高鳳仙說明,海洋大學在A女於105年1月20日申請調查其遭陳師性騷擾案後,其性平會雖認定陳師之行為違反教師專業倫理,決議給予「書面警告」及「8小時性平教育課程」,卻不依法移送教評會審議懲處。A女不服海洋大學性平會調查結果,於105年5月25日提出第1次申復。海洋大學性平會重新調查,對於陳師違反專業倫理行為,教評會雖依性平會之建議改為「暫停一年接受新進研究生的指導工作」及「接受至少8小時之性平相關課程」,惟該2項處置均非該校「教授服務規則」及「教師倫理守則」所定之「處置」,且均非「懲處」。A女於105年12月27日再次提出申復,其性平會卻仍維持原定之處置,遲至本院詢問時,該校始知於107年5月25日召開校教評會重新審議,核予陳師「1年不得年資晉薪」、「3年不得兼任行政主管及校外兼職」之處置,確有不當,因此糾正海洋大學。
高鳳仙強調,教育部遲至監察院詢問時,始釐清上開處置均非屬合法之處置與懲處,亦有監督不周之疏失。此外,海洋大學由學務處諮商輔導組而非生活輔導組收件並續處,與該校規定不符,且該校以諮商輔導組同時辦理性平會業務及被害人輔導工作,與教育部歷來所持立場不符,應由教育部督促海洋大學確實檢討改進。
高鳳仙指出,針對A女之學業,海洋大學於監察院調查後,已於107年3月22日協助A女再次更換新任指導教授,並於本院詢問時允諾將持續協助A女撰寫論文,未來仍請海洋大學持續費心協助A女,以維護其受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