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王美玉、王幼玲今 (15) 日指出,原民台隸屬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原文會),由原民會監督編列預算捐助成立,但卻以「自然人承攬」之方式,與員工簽訂名為承攬、實為僱傭的契約,嚴重侵害員工勞動權益,且107年原文會承攬員工人數已占全體員工3成,其中,勞務承攬員工更有高達8成為原住民。原民會卻放任原民台長期剝削員工,漠視原住民就業權益保障,嚴重損害政府形象,監院提出糾正。
監委指出,原文會與員工簽訂之勞務承攬契約書,承攬業務僅係職位名稱,且承攬報酬係以1月為1期而分期給付固定報酬,每期須完成工作進度亦未表明,顯未以「一定工作之完成」為其契約要素,不符合承攬契約要件。根據原民台工會代表表示,勞務承攬人員一樣須受部門主管監督指揮,實際工作內容和工作量與一般員工無異,但實質年薪資相較於正職員工短少12餘萬元,且因無法適用勞動基準法,面臨勞保費、健保費、勞工退休金、端午中秋兩節獎金、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特別休假、加班費、法定休假等,什麼都沒有的境遇,勞工福利確有減損。
監委表示,原文會自立名為之「趴班人員」實係部分工時勞工,惟原文會就其是否投保勞保,一問三不知,且原民會及原文會明知勞動部已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卻藐視法規,即有重大違失。
監委表示,本案是因為去年一名原民台自然人承攬人員─Ati病逝,零喪葬、零撫恤,面臨「什麼都沒有」的淒涼境遇,Ati工作內容與正職員工幾乎無異,且同樣必須接受主管的指揮,此讓原民台「假承攬真僱傭」的問題浮上檯面。原民會長期疏於管理,放任原文會違反勞動法令,長期剝削員工,未盡監督之責,漠視原住民族就業權益保障,嚴重損害政府形象,應積極改善。
此外,對於原文會規避雇主責任情形,因未有相關申訴故勞動部及臺北市政府未積極查處,回應消極,應檢討改進。至於行政院107年核定之「零派遣計畫」,未來政府機關應以本案為鑑,避免「假承攬,真僱傭」之違法現象發生。
糾正案文指出主要疏失如下:
一、原文會係原民會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自103年1月1日起,經營原民台。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監督管理要點」,受原民會指揮監督,為百分之百由政府編列預算而成立之組織。原文會自103年起,逐年遞增勞務承攬員工,至107年6月底已達71人,約為全部員工250人之3成,其中,勞務承攬員工亦高達8成為原住民。原文會與員工簽訂之勞務承攬契約書,承攬業務僅係職位名稱,且承攬報酬係以1月為1期而分期給付固定報酬,每期須完成工作進度亦未表明,顯未以「一定工作之完成」為其契約要素。且依原文會工會表示,勞務承攬人員須受部門主管監督指揮,但實質年薪資相較於正職員工短少12餘萬元,也無法享有相關勞動權益保障,甚至勞動部也發現該會承攬人員需與正職員工一樣遵守作業規定,顯見原文會以「承攬之名行僱傭之實」,規避勞動法令、行事草率,而原民會長期疏於管理,放任原文會違反勞動法令,長期剝削員工,未盡監督之責,漠視原住民族就業權益保障,嚴重損害政府形象,核有嚴重怠失。
二、原文會自立名為之「趴班人員」實係部分工時勞工,惟原文會就其是否投保勞保,一問三不知,且原民會及原文會明知勞動部已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卻藐視法規,不僅未遵守甚至公然違法剝削勞工權益,原民會與原文會於監察院詢問會議前未先行充分瞭解趴班人員之勞動權益,嚴重剝削趴班人員,原民會亦未本於權責監督原文會,違失情節洵屬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