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海洋委員會擬具的「海岸巡防法」修正草案,因應組織變革且符合實際運作之需要,明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職權的行使要件及人民權利救濟途徑,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並對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之船舶相關人員,得以強制力實施,必要時處以罰鍰,該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對於該法案的修正,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該修正草案可以強化海巡機關人員行使職權以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之依據,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及人船安全,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海洋委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海洋委員會表示,符合實務執行需求,修法增訂海巡機關人員為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其職權之行使要件及人民權利救濟途徑,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及第四章規定。
另外,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及人船安全,該修法草案也指出,海巡人員對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其依該法規定所實施之檢查、出示文書資料等命令,得以強制力實施之,並處以一定罰鍰。
最後,修法也增訂海巡機關得設置受理民眾報案專線電話,並為避免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情形,致延宕其他案件處理時效,明定其罰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