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9日)對於雲林縣議會去年對立法院修正「地方制度法」的「賴清德條款」,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採記名投票部份聲請釋憲,做出第769號合憲解釋。
2014年台南市議會議長選舉,因綠營跑票,導致國民黨議員李全教翻盤,當選議長。因此時任台南市長賴清德力促,將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及罷免改為記名投票。然而,雲林縣議會去年7月21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認為修法為記名投票,已與憲法第129條規定「選舉以無記名投票等語」,有所抵觸。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指出,憲法第129條明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王碧芳說,清查憲法本文均無明定地方議會議長及副議長的選舉及罷免事項,因此地方議長及副議長的選舉及罷免,就沒有違憲的問題。目前全台僅三個議會組織(台東、連江、金門)自治條例未明文記名投票,恐受影響,應按照今天公布的大法官釋憲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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