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夾娃娃機店風靡全台,大街小巷隨處可見,但沒想到擺放機台、提供場地及管理者,都可能因此涉嫌賭博行為而吃上官司。台北市中山分局今(10)日,依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賭博罪將提供場地、機台的黃姓男子及負責管理的郭姓男子一併起訴。

台北市中山分局在今年3月22日,在轄區北安路上的「阿元哈哈選物販賣」店,發現夾娃娃機台有被改機,因此將提供場地、機台的黃姓男子及負責管理的郭姓男子,以涉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函送北檢偵辦。

2名業者供稱,店內所有機台都是經過經濟部商業司認可的「選物販賣機」,而且幾台上也有明顯的標示累計到1780元變強爪,而消費者可以自行選擇機台、累積金額取得商品,並不違法。

檢察官調查指出,選物販賣機是指,消費者投入一定的金額後,就可以啟動選物累計至產品價格,必會選到產品方可停止,若未取得物品,消費者亦可繼續操作,直到物品取出,無須再次投幣即可獲得等額物品、禮品,屬趣味性的自動販賣行為。因此非屬於電子遊戯機,就像是夜市常見的推彈珠,或是射飛鏢遊戲,依照業者所定的價格玩一次後,就算成績再爛,也有安慰獎。

但這家的機台雖然標榜有強爪,但消費者並不能清楚的了解強爪是什麼意思,所以在消費者累積到一定金額後便離開,遊戲即結束。該類型機台須依賴消費者操作機具的技術熟練度及射倖性,才能取得商品,這些機台就不能夠歸類為「選物販賣機」,而是屬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所定的電子遊戲機。

最後檢察官認為,將電子遊戲機台放置於公共場所,提供消費者投幣消費,屬於賭博行為,因此依《刑法》賭博罪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將黃男、郭男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