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台北市警萬華分局警員張景義5年前執勤用槍導致嫌犯死亡一案,台北高等法院今(26)日二審宣判員警無罪,檢方表示,黎姓嫌犯涉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張景義持槍執勤時,開槍擊斃拒檢竊賊是法定職權。
高院表示,黎姓男子撞損警用機車並拒捕,是逃亡的現行犯,又在熙來攘往的西門町人行道疾駛,涉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張景義持槍逮人是法定職權。
高院雖駁回檢察官上訴,但認定的理由和一審略有不同。依據監視器資料和證人證詞,高院認為張是在黎倒車時開槍,致命的一槍彈孔位在前擋風玻璃非常接近右照後鏡處,因擋風玻璃材質特性產生彈道偏向,彈頭才擊中黎,並非張能預測之情形。
張景義表示,若重回當日場景,仍認為「除了開槍沒有第二個方法」,一旦有危急自身、公眾安全之狀況,就應該大膽用槍。張也說,二審獲判無罪、執法人員之用槍時機被法官肯定,感到十分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