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今(9)天提醒國人,根據香港政府的新規定,自今年7月16日起,入出境香港時,若攜帶總值港幣12萬元或等值外幣(約折合新台幣48萬元)以上的貨幣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均應依規定申報,以免遭罰

為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香港政府對於跨境攜帶及運送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如支票、旅行支票、匯票、郵政票券,以下稱「現金類物品」)進出香港,設立申報及披露制度新規定,並將自16日起實施。

陸委會表示,相關申報規定包括:一、入境香港之旅客,須使用現行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向海關人員作出書面申報。二、即將出境離港及經指明管制站以外地方入境香港之旅客,則須在海關人員的要求下,披露是否持有總值高於港幣12萬元之現金類物品,若持有,則須書面申報有關資料。三、若成年人陪同幼年人(16歲以下)並知悉該幼年人持有總值高於港幣12萬元之現金類物品,則該成年人須為該幼年人申報或披露。四、進口或出口總值高於港幣12萬元屬同一批次貨物之現金類物品,須以電子方式透過現金類物品申報系統預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