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18)天三讀通過「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地方政府應對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的家戶,徵收水污染防治費。若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2006年,行政院環保署根據《水污染防治法》訂定「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但水污染防治費卻因防治基金預算連年被刪減,導致無法開徵,直到2014年底,立法院才決議先對企業開徵。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徵收水污染防治費的對象除了企業外,地方政府應對根據《下水道法》公告的下水道使用區域內,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的家戶,徵收水污染防治費。

條文明定,家戶徵收的水污費,將用於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幹管、污水處理廠及廢(污)水截流設施等建設,及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的操作維護費用。水污染防治費徵收時間、對象與方式等相關事項,由地方政府訂定。如果未於期限內繳納且超過90日仍未繳納,應處1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基於地下水為重要水資源,三讀通過條文也刪除污水經評估可補注地下水源規定,全面禁止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事業注入地下水體的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