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一位民眾,被環保局發現土地上有爐渣而被提起公訴,但民眾表示土地是遭人偷倒爐渣,希望縣府追查,卻無下文,經民眾向監察院反應後,監察院今 (13) 日對宜蘭縣政府提出糾正案。

本案始自民國103年1月3日,宜蘭縣環保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查獲該縣再利用業者-玄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於事業機構廠址及其毗鄰土地,露天堆置大量電弧爐煉鋼爐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宜蘭縣環保局併同其他調查事證,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在案。惟陳情人陳訴其所有土地遭違法棄置爐碴,宜蘭縣環保局卻遲未命該廢棄物產源事業負清理責任,迫使其除所有之土地遭受污染外,尚須負清理義務並損及權益等情案。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13)日通過監察委員包宗和提出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宜蘭縣政府,並要求該府確實檢討改善。

包宗和指出,本案經調閱相關卷證及詢問主管機關人員後,認定宜蘭縣政府有以下怠失:

一、  本案陳情人所有土地遭非法棄置爐碴,相關判決書既已載明該棄置行為未經其同意,且本案棄置爐碴之產源事業,至少應負清理廢棄物之「狀態責任」,詎宜蘭縣環保局竟怠未依現有事證,為積極調查,以釐清責任歸屬並適法處置,核有未當。

二、  宜蘭縣環保局稽查本案非法棄置爐碴之再利用機構及產源事業之相關作為,顯流於形式,無法有效遏止業者持續違法行為,致生系爭非法棄置事件,核有怠失。

三、  宜蘭縣政府既要求本案土地清除逾5萬餘公噸爐碴,卻容任轄內多筆非法棄置場址之爐碴清理作業幾未執行,除肇生該等棄置場址環境污染疑慮,執法標準尤明顯不一,洵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