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王美玉、陳小紅及章仁香12日指出,國發基金管理會同意文化部比照經濟部「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列100億資金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但文化部因未充分了解我國文創產業,導致方案執行迄今投資情況欠佳,計畫實際動撥資金投資比率也偏低,從100年執行至106年底,實際動撥國發基金僅11.6億餘元,計畫成效不彰,應確實檢討改進。

由3位委員提出的調查報告中可見,該投資案執行之初仰賴專業管理公司自行開發,卻因我國目前大多數文創產業屬微型、早期型態,尚未有足夠可投資規模及穩定的獲利模式,缺乏投資誘因,因此能獲專業管理公司青睞而進行投資的機率較低,無法達成預期效益,造成該方案推動困難。國發基金管理會及文化部辦理該方案時並未充分瞭解我國文創產業,因應產業特性規劃適性之投資模式。

相關監委表示,文化部因方案執行情形欠佳,經檢討後更改投資方向及執行方式,計畫不再受限共同投資夥伴,開放通路商、平台商、行銷發行商等文化內容產業,投資者可隨時向文化部申請共同搭配投資方式之辦理,此一做法能否有效達成扶植我國文創產業,達成促進產業升級發展、提升競爭力的政策目標,仍需全盤檢視相關執行策略,以提高資金運用效能。

3位監委指出,文化部將「加強投資文創產業實施方案」各期計畫投資之管理委由專業管理公司辦理,卻未能確實監督專業管理公司是否落實辦理,顯有未當,現雖已依規定予以重新調整分類,惟未來對於專業管理公司的投資管理,應當確實監督且有效落實,避免流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