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將進行九合一大選監察院表示,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及縣市議員等4類擬參選人,25日起可以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可收受期間自4月25日起至11月23日。

監察院指出,4月10日將於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公告「107年直轄市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擬參選人申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注意事項」、「政治獻金專戶許可設立申請表」等,有意願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的擬參選人,可自行上網下載。

監察院提到,依據政治獻金法,擬參選人應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並應依法設立收支帳簿,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的收支時間、對象及金額等明細,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

根據政治獻金法,如擬參選人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