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勞基法放寬7休1、延長每月加班上限、輪班間隔有條件縮短及加班換補休等規定,但條文內容如未釐清,勢必造成日後運作爭議。有鑑於勞動部近期內將召集地方勞政主管機關蒐集意見,新北市勞工局特別提出「加班換補休範圍明確化」、「提升勞資會議法律位階」、「明定未休日數折算工資標準」等建議,呼籲勞動部應於施行細則規範配套措施,或者提升位階直接入法,才能讓地方政府執行勞檢有所依循,勞資雙方也能更清楚相關規定。

新北市勞工局5大建議如下:

  1. 加班換補休範圍明確化

勞基法第32條之1換休範圍規定,限於勞工法定加班上限時數及休息日工作時數,並未包含俗稱的「違法加班」、休假日加班及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加班,依「明示其一、例外排除」原則,代表雇主必須給付加班費而不得換休。但目前並無規定雇主應備置詳細加班補休紀錄,可能會使勞工難實現補休,即使透過勞檢也難以釐清加班費數額。

  1. 備查內容全國一致性

本次修法放寬加班時數、縮短輪班間隔、放寬7休1,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全國一致性指引,避免標準不一。

  1. 例假機制公開透明化

針對放寬7休1,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新增程序,建議應將放寬程序及機制公開透明化,並敘明與第36條(每7天應有1天作為例假)的差異,以降低各界疑慮。

  1. 明定未休日數折算工資標準

針對「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所應發給1日工資,係指原年度終結的1日工資,抑或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的1日工資,應於施行細則解釋清楚。

  1. 提升勞資會議法律位階及罰則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迄今只停留在行政命令規範,未能提升至法律位階,對於雇主不召開或未定期召開會議、不辦理勞方代表選舉,亦無罰則,恐無法落實勞資對話。勞工局建議直接以法律規範,以杜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