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技監李穆生環保局長任內辦理3件勞務採購招標案,涉嫌洩露評選委員名單給特定廠商,一審被依公務員洩密罪判刑2年半,不得易科罰金,經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定單純洩密、無法證明有其他圖利情事,今 (23) 日改判1年2個月徒刑,且可易科罰金定讞。

判決指出,李穆生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擔任高雄市環保局長期間,先後承辦「街道揚塵洗街計畫」、「室內空品暨餐飲業輔導計畫」、「農地控制場址污染改善暨驗證計畫」等3件勞務採購標案,均被指控在招標前,由李自己或透過元姓行政秘書將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交給有意投標的廠商閱覽、挑選,協助該廠商順利得標。

判決說,在「街道揚塵洗街計畫」,2010年將評選委員名單給倡揚公司葉姓股東閱覽,配合葉挑的人選,將建議名單給不知情的時任副市長李永得核定,倡揚順利取得優先議價權,8200萬元得標。

澳新公司鄭姓總經理有意投標「高市室內空品暨餐飲業輔導計畫」,2011年與張姓工程公司總經理談妥得標要收1承標金,經介紹認識李穆生,李提供部分契約草稿、再把評選委員遴選名單給鄭挑,澳新公司以1455萬元得標。

2013年澳新公司欲再投標「高市農地控制場址污染改善暨驗證計畫」,再透過張姓總經理聯繫李,同樣手法又取得優先議價權,但洩密案爆發檢調介入,才考量成本放棄。

法院審理時,李穆生否認收賄及洩密,辯稱涉案廠商確實曾透過友人安排,到他環保局長的辦公室拜訪,但他並未提供廠商任何幫助,包括洩漏有關洗街案或空品案、農地案的遴選名單或標案計畫內容等,雙方也沒有金錢往來,他指稱,是張姓友人利用與他熟識機會在外藉機招搖斂財,另元姓秘書因配偶在相關產業工作,竟私下密切與廠商聯繫,他是因用人不當才捲入。

一、二審合議庭調查相關廠商供述與評選委員遴選細節後,均認為李穆生辯詞不可採,高雄高分院則認為,李確實妨害投標廠商公平競爭性、政府採購的公平性等,知法犯法,犯後還卸責,不過其他被告皆可易科罰金,李穆生僅單純洩密,無證據證明有其他圖利,一審卻分別3罪處1年4月、10月及8月,顯屬過重,違反比例原則,撤銷改判6月、5月及5月,合併執行1年2月可易科罰金,全案確定。

涉幫助遞送委員遴選名單的元姓行政秘書,一審遭判6月徒刑、張姓總經理則判9月,皆可易科罰金,未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