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立法院於今(10)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勞動部發佈新聞稿強調「四不變」、「四彈性」和「四特殊」的修法原則表示,自(107)年3月1日施行,並強調沒有法律空窗期,輪班換班間隔11小時將正式實施,除符合例外情形並踐行法定程序者外,不得擅自縮短勞工休息間距,請事業單位確實遵守法令。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修正案秉持安全與彈性之原則,堅持勞工權益「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同時考量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增加「四彈性」:即「加班彈性」、「排班彈性」、「輪班間隔彈性」、「特休運用彈性」。並針對相關彈性規定之運用,將透過事前強化政府把關機制、企業內部自主協商機制,以及落實行政監督之多重把關,以保障勞工勞動權益。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有關輪班換班間距及七休一之例外情形,七休一例假之排定仍以勞工不得連續逾6日為原則,絕非全面放寬讓所有事業單位均得調整例假,僅允許「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4類特定情況,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勞動部指定之行業,始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彈性調整例假。

勞動部會採取下列作為,以落實修法意旨,保障勞工權益:
一、研擬相關法令及配套措施,以落實法律之執行。例外情形的把關機制,勞動部會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修正條文施行前完成整備。

二、針對中央部會所屬國營事業單位與機構、所轄產業園區內之事業單位(如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優先輔導勞資會議之運作;將請各地方政府盡速對轄區內未召開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發出限期成立勞資會議「催設函」。

三、積極執行勞動條件監督檢查,特別針對國公營事業及涉及公共安全之交通運輸業、醫療院所等採輪班制者,優先實施專案勞檢。

四、建置線上備查系統,供事業單位及地方政府完成備查程序,勞動檢查機關亦能充分掌握適用例外狀況的事業單位,作為勞動檢查輕重緩急的重要參考依據。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有關輪班換班間距及七休一之例外情形,修法過程中已參採各界意見,增設把關機制,相關執行作為如下:

一、有關輪班換班間距部分,仍以11小時為主,僅允許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後,始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為求慎重,行政院已於上週召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進行盤點,目前已有衛生福利部等部會完成初步盤點,未來勞動部會依照法定程序核實審認是否確有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之例外需求,並會附加實施條件或期限。

二、有關七休一例假之排定仍以勞工不得連續逾6日為原則,絕非全面放寬讓所有事業單位均得調整例假,僅允許「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4類特定情況,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勞動部指定之行業,始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彈性調整例假。目前盤整可能適用情形如下表,未來仍將依照法定程序核實審認。

勞動部新聞稿說明,有關輪班換班間距及七休一之例外情形,七休一例假之排定仍以勞工不得連續逾6日為原則,絕非全面放寬讓所有事業單位均得調整例假,僅允許「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4類特定情況,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勞動部指定之行業,始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彈性調整例假。   圖:新頭殼後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