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今(8)日下午針對勞基法修正草案進行朝野協商,時代力量黨團提出4條修正動議的折衷版本,在鬆綁「7休1」、延長工時以及變更休息時間,納入勞工「拒絕權」,且僱主不得因勞工拒絕而給予不利處分。

對此,立委黃國昌在會前受訪時表示,時力提出的折衷版本,是一個卑微的要求,也是合理的版本,希望行政院可以釋出善意,「其實執政黨黨團怎麼投票就是看行政院」,若部長林美珠有善意的話,時力願意與大家共同提案,為勞工權益努力。

根據時代力量提出修正動議,休息日加班出勤4小時內,工資以4小時計算;超過4小時到8小時以內,工資核實計算。

延長工時部分,雇主經工會同意或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任何連續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此外,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勞工得予拒絕」且雇主不得因勞工拒絕而給予任何不利處分。

至於「7休1」鬆綁為「14休2」,除了按照行政院版加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及工作者」,並經過公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也加入必須經立法院同意的但書。此外,勞工也可拒絕調整例假,雇主不得因勞工拒絕而給予任何不利處分。

輪班制部分,以間隔11小時為原則,8小時為例外,必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並經指定行業者,以及立法院同意。同樣,勞工得拒絕,雇主不得因勞工拒絕而給予任何不利處分。

不過,仔細檢視現行勞基法第42條,其實已有類似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