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29)日三讀通過《藥事法》修正案,增訂專利連結制度,學名藥廠申請上市許可時,應主動告知衛福部與原開發藥廠,若原廠認為有侵權疑慮,可提侵權訴訟,衛福部應暫停核發許可證12個月以審查,不過,若學名藥廠勝訴,可獲得一定期間的市場銷售專屬期。

衛福部報告指出,據台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會議及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規範,專利連結制度及資料專屬保護是重要議題,台灣在TIFA會議也允諾將透過修訂藥事法,給予新藥資料專屬保護及落實專利連結制度。

所謂資料專屬,是指原開發廠提出新藥上市申請時,所檢具證明安全性及療效的相關試驗資料,其他藥商非經原廠同意,於法定的保護期間內不得引用。

三讀條文明定,增訂「專利連結制度」,換言之,學名藥廠於申請上市許可時,應主動告知衛福部及原開發藥廠,其未侵害新藥相關專利,若原廠認為有侵權疑慮,則可提侵權訴訟,衛福部會暫停核發許可證12個月以審查,不過,若學名藥廠勝訴,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准予該學名藥上市,資料備齊最早者,還可享有12個月的銷售專屬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