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新政上路!以後販售農藥業者的定期陳報通通電子化,而且也要注意登記時間,如果未依規範定期陳報產銷資料,最高可處新台幣15萬元罰款!目前台中市、彰化縣、屏東縣、苗栗縣等地方政府已陸續開罰,為了確實減少農藥違規使用,業者們得多配合政府政策!

防檢局表示,為了掌握農藥產品流向大數據,回應消費大眾對食安問題的高度重視,建構農藥販售及流向管理機制,並依據《農藥管理法》第35條公告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農藥業者必須定期陳報產銷資料,如果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台中市、彰化縣、屏東縣、苗栗縣等地方政府已陸續開罰。

防檢局進一步說明,為利農藥業者順利配合法規要求,定期陳報農藥產銷記錄,已建置完成「農藥銷售管理資訊」之網站,並已和業者及地方政府充分溝通,於106年在全國各地辦理多場宣導會說明操作方式,免費提供業者應用。農藥生產業者、批發及零售業者應自107年起主動於期限內陳報銷售資料。農藥零售業者亦可使用「簡易版農藥販賣管理資訊系統(POS系統)」,直接上傳資料。如需免費索取簡易版農藥販賣管理資訊系統(POS系統)的資訊請至「農藥銷售管理資訊網」查詢。

防檢局再次強調,定期陳報作業自107年1月1日起全數需以電子化方式陳報,為強化管制並確實減少農藥違規使用情形,另於管理人員證書展延審查作業時同時檢核販賣店是否完成陳報作業,未陳報銷售紀錄之販賣業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呼籲農藥販賣業者注意陳報時程以免誤觸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