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最近有關農舍及農業設施的議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今(22)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沒有農業就沒有農民,沒有農民就沒有農舍;有農業,才有農民,才需要農舍。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應確實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並非擁有農地就可以興建農舍。

宜蘭縣政府20日預告「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草案」,代理縣長陳金德說,為確保農地的完整性,農舍加農業設施要臨路、集中配置,不得超過整體農地平均縱深40%,沒有蓋在田中央的問題,並自稱有些規定比農委會還嚴格,引發外界爭議。

農委會強調,地方政府應將申請興建農舍與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依申請適用之法規分別據以審查,倘訂定之地方自治規則與中央法規牴觸,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應屬無效。

農委會再次強調,「沒有農業就沒有農舍」,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規定,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而農舍之附屬設施應一併計入10%農舍用地面積配置。至於證明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應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之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之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地方政府無權另訂格式。

農委會進一步強調,農業設施係為農業生產所需,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係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且依該辦法第33條規定,農業設施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其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係屬截然不同之法令規定,其規範目的、使用強度及性質均不相同,地方政府審查申請興建農舍與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自應各依其申請案件類型,適用申請之法規據以審查。農舍之興建應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農舍用地以外的90%完整區塊應整體看待,故農舍用地自應臨側臨路配置;而農業設施則為專供農業生產使用有必要者始得設置,兩者規範並無結合、模糊空間。

農委會呼籲地方政府落實「農地農用」政策,針對農民居住需求,宜回歸農業發展角度,站在農業、農民及農村發展的立場整體考量,並避免農地零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