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 (12) 日對高雄市政府提出糾正案,監院指出,高雄市政府及內政部配合「臺鐵捷運化-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 辦理站區及站東都市計畫變更、審議及核定作業, 均未察覺計畫書中明載商業區土地辦理重劃時, 免計公共設施用地負擔等文字,不符「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 ,嚴重斲傷政府信譽,顯有疏失。
監院表示,依據民國99年3月2日公告發布實施「 擬定高雄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配合交通部『臺鐵捷運化-高雄市區 鐵路地下化計畫』) 案 (第2階段:站區及站東)」 事業及財務計畫第1點第2項之原規定:「 另基於整體規劃開發需要、 兼顧原商業區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以及提高都市計畫可行性之考量, 整體開發區內商業區土地辦理重劃時,免計公共設施用地負擔,…… 。」
監院指出,陳訴人所有之土地係因第2次參加重劃, 其位處商業區之土地辦理重劃時,原得免計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但高雄市政府辦理第71期市地重劃,卻假「 內政部認都市計畫稱免計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似有違『平均地權條例』 第60條」之名義,以市地重劃須共同負擔, 要求變更上開都市計畫,除漠視多年來協調結果, 也造成陳訴人權益受損等情案,經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會議今(12) 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對高雄市政府、內政部之糾正提案。
監委陳小紅表示,
監院指出,重劃區開發完成後因各項公共設施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