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28)日三讀通過《租賃住宅管理及發展條例》,為鼓勵房東把房子委託專業經營者代管或包租,月租新台幣6000元以下免徵所得稅、6000元至2萬元則以租金收入53%計算。此外,為保障房客權益,房東向房客收取押金不得超收2個月以上租金的總額。此法公布後半年內實施,原本的包租、代管業務得繼續營業2年,若屆滿後仍未登記,將不得營業。

三讀條文明定,租賃代管業,是指受出租人委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的公司;租賃住宅包租業,則是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及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的公司,協助處理龐雜的管理事務。

其中,個人房東將住宅委託代管業者或包租,合約簽訂一年以上者,租金若不超過6000元,免納綜合所得稅;租金為6000元到2萬元之間,減除必要耗損及費用後,依該租金收入53%計算;超過2萬元的部分,則按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標準計算,無租稅優惠。

此外,政府對於應課徵的地價稅、房屋稅,也付予適當減徵,至於減徵期限、範圍、基準則由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而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為5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並以1次為限。

另外,保障房客的部分,條文明定,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至於保障房東部分,條文規定,當承租人毀損住宅或設備,不為修繕或賠償、承租人遲付租金達2個月租額,經催告而拒繳、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住宅轉租他人,出租人應在30天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出租人若為重新建築必要收回房屋時,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

條文也明定,本條例自公布後6個月實施,條例施行前已從事包租、代管業務者,自施行日起得繼續營業2年,2年屆滿後未依規定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者,不得繼續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