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宏逸科技公司販賣未經形式認證、審驗合格之無線網路電視機上盒遭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依違反電信法第49條第3項規定,根據同法第6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處以罰緩新台幣14萬元,NCC表示,將對下游進行經銷、販賣行為進一步調查和蒐證。

NCC表示,無線網路電視機上盒依法應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以維持電波秩序,避免干擾電波;而機上盒假使搭配涉及侵害著作權的雲端影音內容,將直接對當地有線電視市場及衛星電視產業造成傷害,NCC會依照違法情節輕重,並考量受處分人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數量、不法所得金額、違法行為等,給予加重處罰。

NCC指出,為避免有心人士將器材取得無線射頻功能認證,作為影音內容合法使用保證之商業宣傳手段,已特別要求型式認證申請人應檢附切結書,保證器材使用無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始予受理認證審驗 ,並於該器材審驗證明加註警語「器材之審驗範圍並不及於器材後端連網接取之影音內容」。

NCC強調,之後會進一步就裁處違反電信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裁處違反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基於法規定期檢視需要,特別是否考量受處分人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違法利益等,參酌行政罰法有關減輕處罰規定,儘速完成檢討,並把修正草案提報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