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偏鄉地區師資不足,立法院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規定偏鄉地區學校可以公開甄選專案聘僱教師或代理老師,專聘教師須具教師資格,聘期一次長達兩年。

由於過去對偏遠地區學校定義不明確,恐影響偏鄉教育資源的有效分配與應用,這次修法後明定偏遠地區學校為,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致有教育資源不足的高中以下學校。

針對偏鄉學校時常留不住師資人才,此次修法特別琢磨於此,對於接受公費生分發到偏遠地區學校,或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的教室甄選,所聘任的專任教師,應實際服務滿6年以上,始能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以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

此外,賦予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員額編制與人事經費運用的彈性。修法後,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的偏遠地區學校,得控留教師編制員額1/3以下的人事經費,以公開甄選聘僱代理老師(無教師證)與專聘老師(具教師證),聘期一次最長兩年,表現優良者,得由學校校長續聘。

其中,專聘教師連續任滿6年,也選修完由政府全額補的第二專長學分班,得直接再聘6年;代理教師三年內在偏鄉地區學校服務滿四學期,可參加由政府全額補助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若之後考取教師證後,無須再返回學校實習就可正式獲得教師資格。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的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

三讀條文通過後,民進黨立委黃國書表示,全案最終審查通過的版本中,將原先設計可更彈性進用的偏鄉專聘教師機制,還是必須具有教師資格,無法讓偏遠地區學校的教師進用,不需受到師培系統的侷限;國民黨立委柯志恩說,這次立法給偏鄉教師提供後盾,此次修法無法全部到位,這條路還很長,一起來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