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分檢決定不對嘉義縣長張花冠被控利用辦理縣府採購案機會洩密、收賄等案提起上訴,全案至此定讞。張花冠涉及的17個洩密罪判1年10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定讞,至於貪污部分則維持無罪判決。

張花冠被訴收賄、圖利部分,法院一、二審都判無罪,可上訴第三審,但因《速審法》嚴格限制上訴第三審要件,高雄高分檢開會討論,認為判決未違反速審規定的違背憲法、判例和解釋,不再上訴,張花冠被訴收賄和圖利部分至此定讞。

張花冠遭控利用縣府辦理採購案機會,自2010年起透過胞妹張瑛姬洩露評委名單等機密資料給廠商,藉此收取賄賂,涉犯洩密及圖利等罪,高雄地檢署依涉貪污治罪條例收賄、期約賄賂、洩漏標案內容等起訴,一審高雄地院對收賄、圖利部分無罪宣判,但依16個洩密罪判張花冠2年6個月,得以90萬元易科罰金,至於洩漏大埔美二期標案部分,則依洩密罪判1年8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張瑛姬依洩密罪判10年。檢方不服上訴。

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二審7月28日審結,張花冠姊妹被訴收賄、圖利罪部分,仍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可上訴。至於張花冠所涉17項洩密罪,改判 1年10個月,得易科罰金;張瑛姬將評審名單給廠商,並收取回扣400多萬元,涉及洩密19項罪,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3年4個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1年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