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多年的文萌樓案,最高法院在16日駁回日日春上訴,維持高等法院更二審的判決,全案定讞。由林姓投資客勝出,日日春必須遷出經營多年、死命守護的文萌樓。

位在台北市大同區的文萌樓,為日治時期的公娼館之一。在2006年由台北市文化局指定為市定古蹟,是台灣唯一被保存為古蹟的合法性產業空間,歷史文化價值難以估計。日日春協會長期租用文萌樓作為主要辦公、活動空間,致力維護性工作者權益,保存娼妓文化、行銷古蹟軟價值。直到2011年,投資客看上文萌樓地區的都更利益,以330萬元購得文萌樓,同時也向日日春協會提告,要求撤出。

經過多年的官司纏訟,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在2015年6月23日判決日日春敗訴,日日春不服提出上訴,直到今(16)日,最高法院宣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全案定讞。

敗訴後,日日春協會發布聲明,表示敗訴意味著法律賦予投資客林麗萍權力,可以將日日春、以及捍衛多年的古蹟軟價值一同趕出文萌樓。

日日春說,從2011年被告以來,一再向主管機關文化局提出訴求,希望直接徵收文萌樓,將文萌樓收歸公有保存,但是文化局六年來一再推諉、擺爛,不願意有積極作為。放任林小姐以「投資賺錢」的目的買下古蹟,不需要負起任何管理維護義務,破壞古蹟的軟體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