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2日通過廢止《紅十字會法》,紅十字會總會14日上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及聲請假處分,並於事後發布新聞稿指出,在此案判決確定前,內政部不得作成廢止紅十字會總會的法人立案登記,亦不得許可紅十字會總會以外的人設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紅十字會總會」、「紅十字會」,或含有、近似於「紅十字」名稱及標誌組織。

紅十字會表示,各國紅十字會基於日內瓦公約及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之規定,肩負特殊任務,我國曾在1949年簽署日內瓦公約,雖因時局動亂未完成批准程序,但目前全球196個國家均以日內瓦公約為習慣國際法,我國同受拘束。為了維護紅十字會的法人資格,以及國際紅十字運動上「一國一紅會」的原則,並保護該會名稱及標誌專用性,才會做出聲請假處分等法律動作。

紅十字會強調,《紅十字會法》遭廢止後,可能會有人設立不同的紅十字會或類似團體,甚至因而濫用該會標誌,如此一來,恐將無法獲得國際認同,也使得該會難以持續運作,並使得曾受紅十字會援助者權益、中華民國憲法基本秩序、公共利益以及該會的國際地位遭受不可回復的重大損害,更抵觸《憲法》第141條的精神。

在立院廢止紅十字會專法後,紅十字會認為,此舉已有違憲爭議,若未維護紅十字會的統一原則,以及紅十字名稱、標誌專用權等配套措施,形同向國際宣告我國不再遵守日內瓦公約與相關章程,恐將使我國更被排拒於國際社會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