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紅十字會法存廢問題,行政、立法部門23日協調後同意朝向「保留組織、廢除專法」方向進行。對此,紅十字會晚間表示,該會是依據紅十字會法而設立的法人,廢止紅十字會法,就是讓目前的紅十字會走向解散之途,會法應修不應廢。

紅十字會表示,現行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於民國43年制定,依據該法設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依法執行國內、外及兩岸的人道任務,包括天災、戰亂、傳染病防治等,成果有目共睹。雖因會法有部分規定確不合時宜,加上外界對於紅十字會的運作有諸多誤會,以致有廢法之議,誠令人遺憾。

紅十字會指出,目前全球191個國家皆設有紅十字會,且為該國唯一的紅十字會,除查無資料者外,有157國均以專法或特別命令(Decree)方式設立,例如美國、日本、韓國以專法設立,英國、澳洲、荷蘭等則以特別命令方式為之。

紅十字會強調,紅十字會實乃各國政府及國際社會認同且支持的國際性人道組織,廢除紅十字會法絕非國家之福,再者若廢法任由民眾依人民團體法設立紅十字會,將違反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所規定的「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紅十字會」的統一原則,亦喪失了對於紅十字名稱及標誌專用權的法律保護。

紅十字會表示,行政院先前曾提出紅十字會法修正草案,包括廢除政府指派當然理事及監事、會長只能連任一次、於戰時及國内外發生重大災變時得緊急募款、平時募款依公益勸募條例的規定辦理等,與紅十字會的修法觀點均一致,紅十字會認為,紅十字會法不應廢除,而應針對修法謀求共識,為國家的國際性人道組織做最好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