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調查局(FBI)為偵查去年加州1起槍襲案,請求加州中央區聯邦地區法院強制蘋果公司協助解鎖嫌犯法魯克(Syed Rizwan Farook)的iPhone 5C手機。該院法官皮姆 (Sheri Pym)2月16日根據1789年通過的《全令狀法案》(All Writs Act),要求蘋果遵行。然而,紐約聯邦法院29日針對另1起毒販案,卻否決了當局引用《全令狀法案》強迫蘋果公司解鎖手機的要求。

科技網站「蘋果內幕」(Appleinsider)報導,紐約聯邦法院法官奧倫斯坦(James Orenstein)裁定,美國政府欠缺法定權威來強制蘋果公司或任何公司,破解自己的數位安全程式。

2014年美國毒品管制局搜索毒販Jun Feng及其黨羽時,曾找到他的iPhone 5手機。由於無法解開這支手機的密碼,該局去年轉請美國聯邦調查局協助。後者也同樣無法破解,遂向蘋果公司提出要求。蘋果公司則回應,不會破解該手機的加密程式。

去年10月,當局援引1789年通過的《全令狀法案》,要求蘋果公司協助繞過Jun Feng的密碼,直接檢查該手機所儲存的檔案。

有人質疑,當局可能濫用《全令狀法案》。面對高科技時代複雜的情形,不提出新的法案到國會辯論,卻使用200多年前的法令來要求法庭授權的行徑,令人感到擔憂;紐約聯邦法院法官奧倫斯坦也認同這樣的觀點。

蘋果公司拒絕解開加州殺人嫌犯法魯克的手機密碼,也引起美國輿論爭辯民權與國家安全之間應如何取得平衡。

蘋果公司在2月25日,已經對加州聯邦法庭要求解碼法魯克的手機一事提出申訴。紐約聯邦法庭2月29日的裁判是否會對蘋果公司的抗告有利,值得觀察。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美聯社資料照片)